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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

一、身權法修正公布,於101年7月11日全面實施。

二、新制身障鑑定之改變:

(一)新制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,再增加需求評估。

(二)鑑定項目改變:除舊制身體結構、功能為鑑定依據,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。

(三)鑑定人員改變: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,新制改由醫療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礙證明

(四)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,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,合於規定者,核發身心障礙證明,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。

(五)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、中、重度及極重度,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。

舊手冊於104年7月前屆期重新鑑定者,可依「重新鑑定」或「原領身心障礙手冊,重新發給鑑定報告」提出申請。依「原領身心障礙手冊,重新發給鑑定報告」,其效期仍須經由鑑定醫師判定,且最長至104年7月10日;證明屆期時,仍需以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重新鑑定, 個案仍需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之鑑定。

※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將於應鑑日90日前,會以公文通知您準備進行重新鑑定及辦理新證作業。

流程適用申請對象    

新申請、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

補助申請流程 備註:

1.申請 「重新鑑定」或「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重新發給鑑定報告」須準備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  

2.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(或簽名)

助聽器補助申請流程
申請人資格
  1. 使用者須於申請地設籍且居住六個月以上。
  2.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  3. 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。
  4. 經鑑定醫院鑑定且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。
    雙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-- 110 分貝之間補助兩只。
    優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-- 110 分貝之間、劣耳聽力 110 分貝以上補助一只。
申請人自備文件
  1. 身心障礙手冊正、反面影本。
  2. 戶口名簿影本。
  3. 指定醫院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之診斷證明書(三個月內)
  4. 助聽器購買發票(三個月內有效,發票買受人須為申請人, 並註明地址)。
申請補助流程
 
步驟一 步驟二 步驟三
申請人自備文件:
1. 戶口名簿(正本或三個月內
  戶籍謄本)
2. 身心障礙手冊(聽障別)
3. 診斷證明 (三個月內)
4. 購買助聽器之發票(三個月
  內統一發票正本)
  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鄉鎮市公所民政課,填寫申請『助聽器補助書』。   將以上資料備齊送件後, 自申請日起至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日止,所需作業時間為一 ~ 二個月。
補助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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