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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
一、身權法修正公布,於101年7月11日全面實施。
二、新制身障鑑定之改變:
(一)新制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,再增加需求評估。
(二)鑑定項目改變:除舊制身體結構、功能為鑑定依據,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。
(三)鑑定人員改變: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,新制改由醫療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礙證明
(四)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,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,合於規定者,核發身心障礙證明,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。
(五)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、中、重度及極重度,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。
舊手冊於104年7月前屆期重新鑑定者,可依「重新鑑定」或「原領身心障礙手冊,重新發給鑑定報告」提出申請。依「原領身心障礙手冊,重新發給鑑定報告」,其效期仍須經由鑑定醫師判定,且最長至104年7月10日;證明屆期時,仍需以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重新鑑定, 個案仍需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之鑑定。
※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將於應鑑日90日前,會以公文通知您準備進行重新鑑定及辦理新證作業。
流程適用申請對象
新申請、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
補助申請流程 備註:
1.申請 「重新鑑定」或「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重新發給鑑定報告」須準備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
2.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(或簽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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